美国1948年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页(570字)

美国总统于1948年6月29日签署《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该法第2条规定,创办农产品信贷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支持和保护农产品价格和收入、帮助维持平衡的、适当的农产品供应,并协助达到农产品有秩序销售的目的。该法第5条授予该公司有以下的权力:(1)通过贷款、采购、补贴和其他业务支持农产品价格;(2)便于取得与农产品销售有关的材料和设施;(3)取得农产品以便销售给政府机构、外国政府和国内外救济机构,以满足他们的需要;(4)以援助等方式处理剩余农产品;(5)用扩大或援助扩大国内市场,或用发展或援助发展新市场等方法来增加农产品的国内消费;(6)以出口和援助发展国外农产品市场;(7)根据国会可能给与的特别授权执行其他业务。1949年,该法修正案首次允许农产品信贷公司可以拥有自己的储存设施,并授权该公司向农场主提供贷款建设他们自己的仓储设施。此外,该修正案还授权该公司以剩余农产品交换战略和紧缺物资。1948年7月3日,总统还签署《1948年农业法》,授权农业部长稳定农产品价格。规定自1950年1月1日起实行灵活的价格支持,即按照产量的高低来决定支持价格的降低或提高。该法还规定采用新的平价计算方法,即以计算期前10年的平均价格作为计算基期来代替以往以1909-1914年作为计算基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