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队企业税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8页(220字)

1983年9月3日,国家财政部制定《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率的规定》。共5条。主要规定:(1)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一律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2)对基层供销社征收的工商所得税,也改为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3)农村社队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其费用列支范围,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有关规定执行;(4)对同大工业争原料的社队企业等,一律不予减免工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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