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机构渎职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8页(504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108节第1条规定,若该大臣们据水资源委员会向该大臣们提出的各种意见或其他情况认为,有必要召开一个调查会以查清该河流管理局是否未履行在此情况下本应由它履行的职能,则该大臣们可召开此类地方调查会。第2条规定,若该大臣们据已召开的调查会确认,该河流管理局恰如上条所述未履行其职能,则该大臣们可发布一命令,宣布该河流管理局渎职。第3条规定,在据上条规定发布的宣布某河流管理局渎职的命令中,为了对此进行补救,可指示该渎职局履行在该命令中规定的它们应履行的职能。第5条规定,若该渎职局已据上条规定将某些职能转交出去,则该渎职局应向受让人支付他在履行这些职能时所花费的费用。而且,这些费用的总额一旦经主管大臣或有关大臣们确认,该渎职局必须向受让人支付。第6条规定,据前条规定要求渎职局支付的、在履行这些据本节已转让的职能时所花的费用由该渎职局以该职能未转交出时所采用的支付方式支付,并记入水资源账付方中它为履行这些职能应支出的费用栏内。而且,该渎职局也可像为支付它自己履行这些职能的费用而收款一样为支付据本条规定应由它支付的履行费用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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