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资源委员会组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8页(737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13节第1条规定,水资源委员会由8人以下成员组成。其成员由住房和地方政府部大臣指定,该大臣还应指定其中1人为主席,1人为副主席。第2条规定,该委员会成员中起码应有1人是由该大臣指定的、在威尔士的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方面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第3条规定,该委员会的成员或其主席、副主席将据其被派的期限上任及离职。第4条规定,若该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被解除该委员会成员职务,则同时解除其主席或副主席职务。第5条规定,该委员会的成员可向该大臣呈交书面请求,辞去他的成员资格,主席或副主席亦可以类似请求辞去其职务。第6条规定,若该大臣认定该委员会某成员有下述情况之一:(1)已成为破产者或已与他的债务人订立了此协议;(2)由于身心有病已无能力继续任此工作;(3)未经该委员会同意已连续3个月不出席委员会会议;(4)由于其他原因已不能或适合执行该委员会成员的职能或已不适于继续担任该委员会的成员。则该大臣得解除他的该委员会成员资格。第7条规定,被解除该委员会成员或主席、副主席职务者有资格被重新指定。第8条规定,该大臣应向作为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成员者支付他与财政大臣商定的、作为该类官员应得的薪金。且应向这些人支付经决定他们作为此类官员在行使其职能时合理地支出的各种补助费。第9条规定,该大臣在征得财政大臣同意后,可决定向因履职而受伤或死亡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成员支付的抚恤金、津贴费或退职金,并可决定将这些补助金、津贴费和退职金在这些人中进行分配及支付的办法。第10条规定,该大臣在据前条规定作出决定后应立即向国会呈交一份关于据此决定而支付的补助费、津贴费、退职金总额及其分配及支付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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