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资源委员会职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7页(609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12节第3条规定,在不损害前条精神的情况下,该会员还应承担下列责任:(1)考虑应以什么方式采取保护、重新分配或其他办法扩大水资源的行动,不论是针对英格兰或威尔士全部区域的还是针对某一河流管理局辖区的;尽可能早地向该大臣及各河流管理局发出它认为为上述目的而应采取的行动的通知,并在该通过中提出该委员会认为在该方面应采取的必要的或有利的行动的建议;(2)对为达到前款所述之目的而采取的行动的进展情况随时加以审查并向该大臣和各河流管理局提出该委员会认为为处理将影响上述目的的事宜而应采取的必要的、有利的行动的建议;(3)据河流管理局的请求,就该局应如何处理其履行本法第3章和第4章授予它们的新职能有关的事宜提出自己的建议;(4)暂停该大臣或河流管理局颁发的、在某河流管理局辖区施行的与上条所述事宜有关的、但该委员会认为应加以修改的各种通知的施行;(5)鼓励及协助各河流管理局制订该委员会认为应通过由其他河流管理局辖区向该河流管理局辖区调水以增多该河流管理局辖区内的水资源所必要的各种计划;(6)若该委员认为,为保证河流管理局辖区内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及有必要改善该河流管理局辖区的各内陆水体的水质,可向该河流管理局发出有关此事的通知;(7)收集并随时公布能用以评价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对水的实际需求及需求预测及水资源的实有情况及前景预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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