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抵押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2页(260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836条规定,基于公法或其他对土地所有人有普遍拘束力的,并由各地州法规定的不动产抵押权,除另有规定的外,虽未登记,仍生效力。第837条规定:(1)下列债权,可请求设定法定抵押权:出卖人对出卖土地的债权;共同继承人及其他共同权利人,因分割而对原属于共同所有的土地的债权;为在土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程提供材料及劳务或单纯提供劳务的职工或承包人,对该土地的债权;土地所有人为债务人,或承包人为债务人的,亦同。(2)权利人不得预先抛弃前款的法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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