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合作社股本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9页(573字)

根据美国合作社法律文件样本记载,应对合作社股本作出规定,合作社的普通股票:(1)只能为按合作社规定的统一条件赞助合作社的生产者和得到董事会同意的生产者所购买、拥有或控制。(2)每个社员只能拥有一份股票,每个有资格持有普通股票的人在股东大会上每项付诸表决的提案的投票中只有一票。(3)在购买、转让普通股票过程中,如果持有人不能提出证据来证明这种股票,合作社可取消这种股票的账面价值,而向有资格的人提供一种新的普通股票。(4)普通股票只有在得到合作社董事会同意并列入合作社名册情况下才能转让给有资格持有它的人。(5)普通股票不支付红利。合作社的优先股票:(1)优先股票可向任何人、协会、合伙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等发行。(2)优先股票持有者没有投票权。(3)优先股票的非累加红利每年不超过6%。(4)优先股票只有在合作社账面上才可转让。(5)当不能提出证书或证明这种股票证据时,合作社可从其账面上取消这些股票。(6)本合作社在持股人对合作社欠债情况下可对其发行的优先股票行使留置权。(7)根据董事会决定,所有红利或合作社分配都可以优先股票证书或优先股票记账的形式来支付。(8)当合作社解散或分配资产时,所有优先股票持有人有权在普通股票分配以前按优先股票的票面价值加已经宣布但尚未支付的红利得到一份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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