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农药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2页(219字)

瑞典农药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农药重新登记,登记前先对现有老品种必须进行评估:(1)危害性分析:化学物质所具有物理、化学性能及其对人和环境的危害能力。(2)风险分析:估计在任何情况下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及可靠程度(食品残留、人类接触和环境污染)。(3)利益分析:农药应用的潜在好处及与其他方法防治的利益比较。(4)利害评估:依据健康、环境和社会观念,综合评估农药准许使用和不准许使用及准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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