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生产调节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页(414字)
韩国1986年《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规定,农林水产部长官为搞活农水产品生产流通,调节供求,稳定价格,必要时可行使如下职权:(1)可向批发市场的指定批发人和联合销售市场的经理发布有关调节上市和销售的命令;(2)可指定农水产品种类,并按种类指定生产基地和生产水面,予以资金、技术支援;(3)可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在从事规定数量以上的农水产品的出口、加工和消费者与指定生产者缔结生产、养殖合同时,从中斡旋、调整;(4)可动用农水产品价格稳定基金储备部分,组织农水产品按需调节上市;(5)可用农水产品价格稳定基金,从不易储藏的农水产品的生产者或生产者团体手中收购这类农水产品,在认为稳定价格而特别需要时,也可从批发市场或联合销售市场收买;(6)因损耗、价格下降及销售、出口、赠送和其他用项而出现的成本损失和从事运输、包装、防腐等所需的管理费,根据总统令的规定,用当年的事业费填补。
上一篇:韩国农水产批发市场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