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批发市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页(417字)

韩国《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规定,农水产品批发市场系指为部分或全部批发粮食、水果、花卉、鸟兽肉类、贝类等水产品、林业产品等总统令规定的产品而在城市开设的市场。由汉城特别市、直辖市及其他城市按总统令的规定,按类别或综合两个以上种类,经农林水产部长官的许可后开设。开设批发市场,须由开设者经农林水产部长官认可,指定批发人,系法人。指定批发人不得在批发市场以外的场合从事农水产品批发业,不能兼营以外的业务。批发市场的买卖参加人、经纪人、拍卖人必须遵守本法有关规定。该法规定,批发市场开设者、指定批发人及经纪人除征收本法规定的手续费等外,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征收其他款项。该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妨害批发市场的正常交易;开设者须采取维持交易秩序的必要措施。公务员对违法交易人有权加以监管。指定批发人依本法规定,可建立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指定批发人协会。协会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农林水产部长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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