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8页(397字)

枪支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当事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处罚主要有:①违反有关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造成一定后果,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的拘留。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的拘留:出租或出借枪支的;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未按规定保管枪支,存在枪支安全事故隐患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制造、销售外观与枪支相似的玩具、用具的。有以上行为,还可根据情况,并处制造、销售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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