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输入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7页(357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37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下列物品,应具有输出国政府机关发行的,记载检疫结果注明无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扩散的可能,可以确信的检查证明书,否则不得输入。但对无政府机关检疫的国家输入的和其他农林水产大臣指定者,不在此限:(1)动物、动物尸体和骨、肉、卵、皮毛类以及其容器包装。(2)前款所述物品之外,可能扩散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敷草及其他类似物品。第44条规定:(1)家畜防疫官按规定检查结果,认为指定检疫物无扩散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可疑时,可根据省令规定,发给输入检疫证明书,并在检疫物上烙印、刺墨或附以其他标识。(2)家畜防疫官根据第40条第2项和第41条的规定,对受检查的指定检疫物以外的物品,如要求输入检疫证明书时,应予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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