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页(317字)

又称为“佐证”,相对于“主要证据”而言。能够用来补充主要证据,增强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的证据。在英美证据法中,补强证据是可以在某些重要情节上确认另一证据的真实性的证据。一般说,陪审团可以根据某独立证据作出裁断,而不必要求佐证。但是,有些情况下,必须有另一证据做佐证,才能证明事实的存在。比如,少年儿童未经宣誓的证言,就要求有佐证;同案审理而共犯所提出的证据,往往有意推脱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因此也要求有佐证;其他如伪证罪、容留妇女卖淫罪和某些破坏交通罪,法律规定应有两个以上证人的证明。法官应当向陪审团说明佐证的意义。关于某一证据是否需要佐证,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由陪审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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