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8页(632字)

国家对枪支的生产、运输、销售、持有、使用等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我国有关枪支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管理范围 作为公安行政管理一部分的枪支管理范围不包括对武装力量枪支的管理。枪支的范围包括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

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公安部门,即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后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主要管理措施 ①国家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依法执行公务的机关,按国家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②体育射击用枪、猎枪、麻醉用枪等配置,均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购买,实行持枪证管理。③国家对枪支的生产、制造、配备、配置等均实行特别许可制度。对枪支的日常管理实行年度查验制度。④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的,枪支主管部门可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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