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修改规定的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8页(231字)

没有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程序的宪法。是以宪法是否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程序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在各国的成文宪法中大都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即较严于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成文宪法大都是具有修改程序规定的宪法。不成文宪法以及个别成文宪法,如1848年意大利撒丁王国宪法都没有修改的规定,则属于欠缺修改规定的宪法。在宪政实践中,欠缺修改规定的宪法被解释为可以按照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