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8页(313字)

或称为“签名”。在一份文件结尾处写下自己姓名的行为,尤指国家元首对某一议会或政府文件的确认或批准。国家元首的签字行为是一种象征性的国家主权者行为,表明国家或政府责任,故而经国家元首签字确认的文件即成为正式的国家文件,视文件内容而对有关的公民、组织和机构产生法律拘束力,但就域外效力而言,国家对国家元首签署的文件负国际法上的责任。签署通常以亲笔签名为主要形式,但也可以印章签名。我国国家主席公布法律,发布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文件,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命令,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的公告,批准和废除条约及重要协定的文件等行为均要以他的名字签署方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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