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水政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1页(366字)

毛里求斯水法律规定,全国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由中央水管局负责,其局长由政府能源部长委派。中央水管局可得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援助,在兴建一些特定水利工程时,也可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得到援助。《1971年中央水管局法规》规定,经能源部长批准后,水管局有权确定和征收为任何目的供水以及污水处理费用。水管局可制定条例,对灌溉用水,以及生活、商业和工业用水的水费标准作出规定。根据毛里求斯法律规定,政府能源部长是国会中的水事务负责人,可根据公众利益的需要向水管局发布指令,水管局应服从指令。还规定,中央水管局由中央水委会领导和管理。中央水委会由能源部长指定代表、种植园主和磨坊主代表、直接或间接与水政策有关的政府部门代表,及中央水管局局长、农业部高级官员、中央电力委员会主席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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