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植物品种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1页(592字)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于1987年通过《植物品种权利法》,并于同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94年,联邦议会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91年公约对1987年法作出修正,改名为《植物育种者权利法》。该法主要内容:(1)保护范围:1987年法规定,对除真菌、藻类和细菌以外的植物品种给予保护。1994年法增加了对真菌(包括蘑菇)、藻类和转基因植物品种的保护,但不包括病毒和细菌。对于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利的条件,1987年法规定为商业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1994年法规定了在国内生产销售不超过一年,在国外生产销售林木品种不超过6年,其他品种不超过4年的宽限期。(2)育种者权利:1987年法规定,育种者对新品种繁殖材料享有生产销售和允许他人生产销售的专有权。1994年法将上述权利延伸到该品种的产品,并将育种者的权利扩大到繁殖材料的再繁殖、出售、展览、广告宣传、进出口、加工和储藏。另外,对农民自繁自用被授予品种权的品种和与授予品种权的品种相关的品种也给予有限的保护。(3)执行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由基础产业部负责。基础产业部专门设立品种保护办公室。办公室在全国设有试验站。一致性、特异性和稳定性的试验由育种者自己负责,具体由育种者请保护办公室、授权的审查员进行实验。授权审查员的薪水和试验费全部由申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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