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31页(834字)

简称诉状,诉讼文书之一种。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之起诉书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以一定的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应递交起诉书状。其意义在于:①原告将争议诉诸法院,要求通过诉讼的方式,求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②通过诉状的内容,反映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必要进行诉讼的事实、理由。③法院通过对诉状内容的审查,作出对起诉是否受理之意思表示。④起诉一经受理,即发生诉讼之法律关系。

起诉状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应记明的事项所构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之内容有三: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它的代表人或者管理人。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既是起诉的要件之一,也是诉状的实质内容,双方当事人围绕此项内容展开诉讼活动,人民法院也以此为基点展开审判活动。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既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起诉可否成立之根据。此外,起诉状还应写明受诉法院的全称和起诉的年、月、日。由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其内容有欠缺的应即时补正,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相应数的起诉状副本。

原告以口诉的方式起诉,由法院指定人员记入笔录,其笔录虽不同于起诉状的形式,但具有起诉状所包括之内容,因此与递交之起诉状具有同等意义。原告之口诉笔录,法院可以制成抄件送达被告,或者将其主要内容口头告知被告。

起诉状既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诉讼文书,又是对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文书。原告提交起诉状副本,由法院送达被告,一是完成起诉之程序,二是被告应诉、参加诉讼以行使其权利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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