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经营授权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页(547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22条规定,在通知省农业指导委员会之后并与构成申请对象的地产所在省实施的农业结构指导纲要定义的方针相一致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就授权申请予以表态。它尤其应当:(1)对省纲要在安置青年农民和扩大农业经营之间建立的优先顺序予以考虑,并对构成申请对象的经营活动自主维持的社会与经济利益加以考虑;(2)在扩大或合并经营时,确定对在一个可靠的经营进行安置的种种可能已被考虑在内;(3)对申请者(们)业已享有的援助或生产参数以及从属于申请的对象资产的权益予以考虑,并对计划中的收转的经济后果作出评估;(4)对申请者(们)的个人状况,尤其是年龄、家庭与职业情况加以考虑,如有必要,对原来的承租者也应加以考虑;(5)考虑申请者的参与,或当申请者是一个法人时,考虑其合伙人对直接经营申请对象财产的参与;(6)对相关经营的非雇工人员、雇工、长工和季节性员工的数量加以考虑;(7)与经营所在地相比较,或是避免因收益权的转移导致公共基金援助整治被提起诉讼,应考虑到相关经营的地块结构;(8)对享有生物生产方式书面担保的农业活动加以追踪。只可对申请进行部分授权,尤其是如果所涉及的部分地块是其他优先候选的对象时。授权亦可是临时的或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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