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经营合作身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页(282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22条规定:(1)在共同利害人之间以非公司或共同经营形式组成的农业企业或经营领导人的共同利害关系人可在该处以经营或农业企业合作者的身份从事职业活动。(2)在保留实施有关条款的条件下,按公司形式组建的经营或农业企业合伙共同利害关系人亦可在那里从事职业活动。(3)合作者资格的选择应当由共同利害关系人与农业企业或是经营以及行政法院法令规定条件下的经营公司的领导人相协商来形成。(4)当其共同利害合作者隶属于农业体系时,合作者可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享受农业职业非雇农养老保险和延迟工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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