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审批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2页(523字)

法律规定的审查批准金融机构设立的程序。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对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筹建申请经批准后开始筹建,期限为6个月,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金融机构筹建就绪,进入申请开业阶段。申请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开业申请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章程;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后90日内必须开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