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林采伐限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3页(575字)
1985年6月8日,林业部发布《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共9条。主要规定:(1)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范围,除森林法规定的严禁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外,包括对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业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的总额。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和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按照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2)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3)各县、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后,应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编制本行政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和编制说明,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核定采伐限额时,对用材林应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对其他林种的森林和林木应以符合合理经营的要求为依据。(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森林资源总消耗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年度木材采伐计划时应留有余地。(5)全国年森林采伐限额从1986年起执行,以后每5年修订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森林资源及经营情况,在执行期满的前一年将本行政区年森林采伐限额调整意见报林业部,由林业部提出全国修订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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