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7页(1059字)

《香港高等法院规则》有关裁判的法庭令主要有:《裁决令》、《账目及质询令》和《裁判程序令》等。

《裁决令》规定,任何裁判若有格式应按此格式作出。计有:预定赔偿缺席判决、未预定赔偿缺席判决、财产扣押案缺席判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缺席判决、收回土地令、赔偿评估最后判决、简易判决、不设陪审的法官判决、设陪审的法官判决、决定初步争议事项的判决、预定赔偿判决等格式。该法庭令还规定,判决书应由审案法官或书记官签署封签,自判决书载明日期起有效,并在注册处归档。对扣押财产,若索赔人不具有所有权,审判庭仅能对赔偿作出判决。要求行为人履行一定行为或支付一定款项的判决,应载明履行期限。据当事人和解条件作出的裁判,视同审判庭裁判。审判庭在宣判的同时或稍后时间,应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记录在案,在注册处归档,送达各当事人,并在高等法院图书馆存放,供公众查阅。对审判庭的裁判,当事人不在14日内请求变更,视为裁判生效。合议庭和裁判可任由一名法官有效作出。

《账目及质询令》规定,提出索赔的原告或提出反诉的被告应向审判庭请求指令,并附有关款项的证据,宣誓证实。审判庭可发出相应指令。当事人拖延时,审判庭可要求加快速度或由高等法院律师代办,由当事人付费。无行为能力人的账目应按审判庭的指令,由其监护人证实。

《裁判程序令》规定,对涉及遗产管理、信托或财产变卖案中的利害关系人,审判庭应据特定格式作出判决或指令,对利害关系人有约束力,如同当事人一样。利害关系人可在1个月内提出免除、变更或增加判决的请求,亦可据审判庭通知出庭参与诉讼。对需作内庭处理的案件,如对账目质询,提出证据,起草协议,当事人或其律师参与内庭审理等事项,审判庭可做出指令,并有权修订该指令。对涉及遗产管理或信托等案,审判庭可指令在报纸上公告要求债权人和其他索赔人限其回应,审判庭指定的人或其亲属必须检查涉案财产债权人提出的索赔,表示该索赔是否有效,并在限期前7日宣誓陈述其发现及其理由。审判庭指定人外的有关人员或信托人必须参与被指定人的所作检查和宣誓。审判庭可指令继续调查,要求索赔人举证,允许其他索赔,并作出债权人索赔成立或不成立的决定。除清算遗产或审判庭另有指令外,任何债务应计利息,债权人有权获得有关债务的利息。遗产年息8%,自死亡后1年算起。由书记官审理的案件按同样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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