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机构会议观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页(524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条规定:(1)不是本委员会成员国但对本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感兴趣的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和任何准成员国,在向粮农组织总干事或世卫组织总干事提出要求后,可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本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上述国家可以提交备忘录并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2)虽不是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的成员国或准成员国,但却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应其要求并在粮农组织大会和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有关给予国家观察员地位的规定范围内,可被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本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被邀参加此等会议的国家的地位,由粮农组织大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决定。(3)本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国均可以观察员身份列席附属机构的会议,并可提交备忘录和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4)在规则规定范围内,粮农组织总干事或世卫组织总干事可邀请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本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5)国际组织参与本委员会的工作,以及本委员会与此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受粮农组织章程或世卫组织章程的有关条款以及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关于与国际组织关系的适用规定的支配。此种关系由粮农组织总干事或世卫组织总干事处理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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