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6页(1392字)

原有法院体系 香港原有法院系统由审裁处、裁判司署(同级的有死因裁判法庭和儿童法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包括原讼法院和上诉法庭)、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组成。

审裁处 是简易的专门法院,主要从事民事案件审理。现在香港设有4个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色情物品审裁处。不服审裁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原诉法院上诉,其中不服土地审裁处判决的,可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裁判司署 香港受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初级刑事法院,全港共有10所。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都是从裁判司署开始的,不服裁判司署裁判的,可向最高法院原讼庭上诉。与之同级的还有死因裁判法庭和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专门负责调查非正常死亡者的死因以及死者的身份等事项。儿童法庭审理14~16岁和14岁以下儿童的检控案件,杀人罪除外。

地方法院 对部分民、刑案有初审权,仅对印花税额持有异议而上诉的案件有上诉审权。在刑事方面,主要审理除谋杀、误杀、强奸、持械抢劫等案件以外的其他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所判刑期不超过7年。地方法院审理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不设陪审团。

最高法院 由原讼法院(又称高等法院)和上诉法庭组成。原讼法院拥有一切刑、民案件的管辖权,兼有上诉审权和初审权。原讼法院有权受理不服审裁处和裁判司署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在审级上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受理不服原讼法院、地方法院和土地审裁处裁决的案件,同时对其他法院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香港法院体系的终审法院。受理本身具有自动上诉权利或经上诉法庭批准(限于民事案件)或由英国枢密院批准上诉的案件。

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法院组织大体上与原有的相同。特别行政区设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其中高等法院相当于原有的最高法院,区域法院相当于原有的地方法院,裁判署法院相当于原有的裁判司署,是除各专门法庭外的基层法院,各专门法庭相当于原有的审裁处。终审法院是香港级别最高的法院,受理对香港各级法院的最后一级上诉,其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机构 香港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负责领导和监督香港检察系统的机关是律政司署,设在行政机关系统内。律政司署除了具有检控职能外,还享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力,主要职能还有为政府各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代表政府进行诉讼,草拟成文法律等。律政司署由5个科和1个专职事务小组构成。由刑事检察科负责可控罪或其他严重犯罪的起诉,大部分地方法院及原讼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均由该科检察官出任出控官,在裁判司署审理的案件,如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该科检察官也将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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