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公民农用地出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6页(183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82条规定:(1)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可以出租和出售给农业组织、个体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公民进行农业生产。(2)租户或所有者租用的农用地及其拥有的其他农用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公民所能拥有农田的最高限额。(3)违反本条第2项规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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