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5页(2116字)

《香港破产条例》(1992)是香港破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属于香港条例第6章,共9节。第1节简题和释词,第2节从破产行为到还债程序,第3节财产管理,第4A节刑事破产,第4节破产管理官,第5节破产财产受托人,第6节法院管辖权和职权,第7节补充规定,第8节破产犯罪,第9节杂项,计161条,后含两个附表,第1表规定刑事破产令的适用,第2表规定破产管理局的组成。另有5个附属立法,对破产、破产格式、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和债务证明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条例第32章)第2节清算程序,分概述、由法院清算、自动清算、对任何清算都适用4个分节138条,第6节破产管理官和特别经理人11条,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的清算作了具体规定,亦构成香港的破产法律。

《破产条例》授予法庭、破产管理官和破产财产受托人严格控制债务人人身财产的职权,要求债务人出席债权人会议,提供所需资料,服从法官、破产管理官或特别经理人的合理指示,协助变卖破产财产。债务人未能履行有关义务时,将以藐视法庭治罪。

破产申请提出后,债务人若变卖、转移财产,或藏匿、销毁有关文件,或未经破产管理官批准转移超过港币50元资金,或在法院发出破产接管令后企图潜逃,或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公开质问,或具有法院认为应受惩罚的其他行为,则可被逮捕,并判处最高5年有期徒刑及扣押其账簿和财产。破产接管令发出后,债务人所有电文、信函、包裹应移交破产接管官或破产财产受托人处理。法庭可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其他人士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资料,并派遣调查员到外地或外国进行调查。

《破产条例》强调,在未告诉贷款人自己破产的情况下,破产人不得借款超过港币100元;在未告诉贷款人已破产商号前,破产人不得以新商号借贷。破产人从事新业务,应在报上刊载其破产业务详情,否则均视为犯轻刑罪。

《破产条例》阐明,债务人破产时间从破产行为发生时起算。破产人实施一个以上破产行为,从提交破产申请前3个月的第一个破产行为起算。破产财产包括破产开始时至未解除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所继承的一切财产,债务人可以循民事诉讼途径追讨财产以及债务人所控制的财产。但债务人以受托人身份占有的财产不超过港币3000元用以维持个人家庭生活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对破产人过去所作交易影响很大。法庭可据《破产条例》宣布未成年人交易作废,将交易所涉及财产扣押变卖,所得由法院保管14日后成为破产财产。破产人在破产前2年内的财产赠与转让协议,若无约因,破产财产受托人可予废除。对破产前2年以上10年以内的财产赠与或转让协议,受赠与人或受让人应证明当时债务人并非资不抵债,否则亦可作废,但因结婚在婚前所安排的财产协议不在此限。对未登记的账面债务转移,若无约因,破产财产受托人可予废除。破产申请提出6个月内,债务人对债权人带有欺诈性的优惠安排可被撤销,但在破产令颁布前不知道债务人有破产行为的交易除外。

《破产条例》要求债权人向破产财产受托人提供切实的债权证明,颁布破产令时存在的或在破产解除前产生的债权,均视为破产债权,但知道债务人有破产的行为仍作出借贷,不视为债权。破产财产受托人应估算债务总值,对估值不满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无法确估的债务不能成为破产债务。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有破产行为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被撤销。

《破产条例》规定,破产人或破产管理官可申请解除破产。法庭根据破产管理官的报告确定破产人有无刑事犯罪、账目是否齐全、是否无力还债仍进行交易,生活是否奢侈、有无欺诈性优惠安排、能否偿还50%的债务等因素,拒绝或批准解除破产的申请,或决定延迟破产令的生效,或有条件解除破产。因债务人犯罪使受害人受到港币15万元以上人身伤害外损失,法庭可颁发刑事破产令,使受害人成为债权人。刑事破产令颁发日为破产行为日,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港币1万元,可按简易程序处理。

公司依法定程序解散,称为清算,分强迫清算和自愿清算两种。强迫清算的条件是:①公司特别决议要求法庭清算;②公司报告未送交公司注册官,或不举行法定会议;③公司成立1年未营业,或停业达1年;④公司无力还债;⑤法庭认为对公司清算是公平合理的。自愿清算的条件是:①公司组织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转业法定事由发生;②公司特别决议决定自动清算;③公司非常决议决定因负债不能继续营业,若公司有能力在12个月内清偿债务,则按股东自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人由股东选出,不受债权人监督。若不能,则由债权人自动清算,清算人由债权人决定。在公司清算中,破产清算人称liquidator,而不称trustee in Bankrupt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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