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5页(1601字)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所适用的程序。人民调解程序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实现人民调解任务,贯彻人民调解方针,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原则也是通过具体的人民调解程序制度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得以体现的。人民调解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人民调解程序,仅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程序;广义的人民调解程序,还包括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监督的监督程序。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6月17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程序虽未作明确的具体规定,但根据其规定的原则及对调解工作的要求,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人民调解程序的内容大致为:人民调解的开始程序,人民调解进行的过程,人民调解的终结程序以及人民调解的监督程序。

人民调解通常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请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而开始,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的,也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群众申请调解,只要是属于调解范围内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都应当主持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既可以由一个调解员独任调解,也可以由若干个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员在调解中要遵循依法调解、当事人自愿以及调解不是进行诉讼的必经程序的调解原则(见人民调解原则)。调解的过程,既是向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查明纠纷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调解既可以面对面地进行,也可以背靠背地进行,但最终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表示不愿继续调解的或调解员经过努力最终确认不可能达成协议的,应当终结调解程序;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调解程序归于终结。此外,在调解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就正在进行调解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调解程序也归于终结。

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程序终结后,如果当事人未就纠纷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决定选择其他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又翻悔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是由司法助理员(见《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则》)负责的。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是指导和监督性的,其工作程序目前法律、法规中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司法助理员召集调解员开工作会议,由调解员向司法助理员汇报有关的调解工作情况,司法助理员在此过程中对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某些疑难纠纷,根据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司法助理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司法助理员也可以主动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监督的责任。其监督程序,法律、法规中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听取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工作情况的汇报;对疑难纠纷,应人民调解组织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对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当事人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又翻悔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如果进行法庭调解,法院可以邀请调解员参加协助调解;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书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应当作出决定书,撤销该调解书。

人民调解程序是人民调解制度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建立并完善人民调解程序,实现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制度化、科学化,应该是国家法律、法规急需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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