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契约登记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1页(341字)
新加坡1988年《土地契约登记法》第27条规定,任何人如果:(1)故意向执法官提供假的证词,不论是否经过宣誓;(2)以某种手段获得契约以骗取登记,或私下对保存在登记处的登记册或记录进行更改、删除或增补;(3)故意呈交给登记员假的文据;(4)故意欺骗本法的授权人员,让他们提供与登记或临时登记的契约有关的土地或土地所有权方面的说明或资料;(5)故意假冒其他人呈交文据或做解释说明,或做与本法有关的其他一些事情;(6)故意从登记处拿走所保存的任何记录或契约,对契约进行毁损、删除、删改,或未经许可在登记册中增补或添加内容;(7)唆使其他人触犯本法,都应定为犯罪,应对其进行惩罚,罚金不超过5000新元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种方法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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