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耕地征用恢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4页(194字)

保加利亚1977年《耕地和牧场保护法》第18条规定:(1)未按事先批准的方案将沃土收集和利用起来之前,不允许在1、2、3类耕地上进行建设。(2)要有恢复土壤的方案时才允许在耕地和牧场上开采矿石和沙石。如果土地不可能恢复,则方案要预先确定该土地用于其他目的。(3)投资者要出资对沃土进行利用,而恢复土壤则用第1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资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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