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育林资金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3页(530字)

1985年11月2日,林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公布《育林基金预、决算暂行规定》。共15条,主要规定:(1)育林基金是林业部门发展林业的专用基金,实行全国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银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育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育林基金的使用要统筹安排,适当调剂,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求平衡。(2)省、地、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中育林基金的比例和基层单位留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部直属企业上交林业部的比例,由林业部确定。(3)凡独立核算的木材采伐(收购)企业、国营林场,均应编制育林基金预、决算。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逐级审查汇总上报。(4)采伐(收购)企业、国营林场年度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应经县、地区、省逐级审批。基层单位在不突破核定的年度育林基金收支计划的前提下,编制季度收支计划。(5)各级林业部门核定下批的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应抄送同级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季、年编报育林基金决算。(6)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决算的编审工作。其数字正确,不得任意估列,严禁弄虚作假,凡不合规定的开支不得列入决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