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病虫预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3页(244字)

1989年,国务院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该条例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工作作出规定,即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本条例所列各项规定。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应按规定作本地区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建设病虫害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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