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1页(483字)

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了解案件有关事实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须具备两项资格:第一,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凡是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人,不论他与当事人有着何种关系,都可以出庭做证。证人对案件的了解可能是自己亲身耳闻目睹的原始证据,也可能是道听途说的传闻证据。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都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英美证据法则根据其传闻证据规则,原则上禁止将传闻的材料作为证据。第二,能够正确感知事物并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正确感知事物和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与人的年龄、智力、生理状态、精神状态、文化程度、语言表达能力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如儿童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是有限的,残疾人的残疾会影响到他对某些事物的感知。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对自己所知道的情况的客观描述,证人的主观猜测或估计不属于证言的范畴。证人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供证言。如实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时,应充分考虑到证人与案件及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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