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0页(174字)

又称作证能力。公民个人主观上能够辨别客观事实的是非,并能正确表达有关客观事实经过的能力。部分精神活动障碍者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干扰或精神缺陷,不能对客观事实的是非曲直作出正确、恰当的评价,不能完整地客观地表达,不能正确地理解自己作为证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即为无证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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