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扩大农村贷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7页(454字)

民国政府于1938年6月24日发布《扩大农村贷款范围办法》。该法共6条,主要规定:(1)凡依照《改善地方金融机关办法纲要》领用一元券及辅币券的金融机关及依法成立的合作金库,对增加农业各种放款,应尽量利用各种合作社。在抗战期间,凡经放款机关承认的农民组织亦可为贷款对象。(2)中国、交通、中农三银行及农本局或其他金融机关,原在各省办理的农贷,应比照历年贷出金额,在各区域内扩充其放款数额,并应将拨付农贷情况,按月分别列表呈送财政、经济两部查考。(3)各省合作事业,应由各省合作主管机关积极推进,实现逐渐普遍发展,并应随时随地切实督促其组织的健全。(4)中国、交通、中农三银行及农本局或地方金融机关,对有贷放款项关系的合作社或农民组织可随时商同主管机关调查其业务,稽查其账目。(5)各项贷款的期限、利率及约定贷款的数额,由贷款机关及承贷的合作社或农民组织双方订立契约,以资遵守。(6)同一区域以内,如有两个以上贷款机关办理农贷时,应互相协商调整,避免重复偏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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