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整理评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3页(246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第28条规定,以用途为基础评估农地价值关系时,应确定土地整理范围内现有土地性状,并按自然生产条件为每块土地确定一个恰当的交换价值。暂时起作用的土地改良和耕作状况(如施肥、锄草)不影响土地评估结果。第29条规定,应按交易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建设用地评估以基准地价为依据,也可由估价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第32条规定,土地评估图、土地评估参照体系和原始记录资料应约定时间,向参加者公开展示和解释,采取公告方式约请有关当事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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