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业实验组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7页(492字)
民国政府于1941年3月3日公布《农林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组织条例》。该法共19条,主要规定:(1)中央农业实验所隶属于农林部,负责全国农艺、森林、蚕桑、畜牧等技术试验、改进及推行事项;负责改良种子、苗木、农具、肥料及防除植物病虫害与防治兽疫等材料的介绍及推广事项;负责农村经济及组织的调查研究事项;负责农产品或原料品分级标准、运销制度的研究事项;负责农业改进、技术人员的训练事项。(2)中央农业实验所按本条例规定设置各系及研究室。(3)中央农业实验所所长、副所长、技正、系主任及雇用技术助理员其额数、任命均按本条例规定执行。(4)中央农业实验所经农林部核定,可聘请农业专家或社会热心农业着名人士为特约研究员或顾问。(5)中央农业实验所为训练农业改进技术人员,可举办各种短期训练班。(6)中央农业实验所设试验总场;对于农林部所属农业试验机关、省立农业改进机关、公私立农业改良场所,可予以指导、督促或协助;可与各大学农学院及其他公私农业组织合作,解决特种农业问题。条例还规定,中央农业实验所办事细则,由中央农业实验所拟订,呈请农林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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