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业研究奖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8页(416字)

民国政府为奖助国内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农业学校及农林研究机关的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农业问题,于1943年7月10日公布《农林部农业研究奖助办法》。该法共10条,主要规定:(1)请求农业研究奖助金人员,应于年度开始前拟具研究计划及概算,由所在学校或机关审查合格,加具意见后送农林部申请奖助。(2)每年度奖助金总额,由农林部设计考核委员会斟酌本部事业费预算拟定概算数后,呈部长核定。每一学校或机关以不超过两种研究为原则。每种研究,以时间一年,经费一万元为限。(3)接受奖助研究人员,应将研究进度及经费支用情况,于6月终及12月终各报部一次,研究结果并应于年终以书面报告农林部审核;研究人员所在学校及机关,对于全部研究应负责督促。(4)奖助金以直接用于研究有关设备的添置,调查研究需用的旅费及其他核准的开支为限。(5)农林部对于研究人员研究的结果及成绩,在审后分别通知,必要时可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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