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7页(2009字)

又称精神发育不全、精神薄弱、精神低能或精神残缺等,由先天性或疾病因素引起的精神发育受阻。表现为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能力欠缺。智商测查低于70分(见智能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系非进行性发展病程,而且多数人随着年龄增长以及经过适当的训练,其社会生活能力可有一定程度的改善。根据智能低下表现的程度,参照智力商数标准,可将精神发育迟滞分为四个等级,即:①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这种人没有明显的言语障碍,抽象逻辑思维困难,情感反应较为丰富,但不深刻,意志行为缺乏主动性。学校学习成绩差,一般不能进入高小阶段就辍学。智商测查50~70分。经过强化训练,可以掌握必要的生活技能。②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心身发育都较差,言语功能明显不全,发音不清晰,词汇量贫乏,抽象逻辑思维不能;情感反应肤浅,能辨别亲疏,易激惹;意志行为笨拙;本能欲望亢进,可有性冲动行为;学校学习困难。经过专门的强化训练后,能学会一些最基本的生活技能。智商测查35~49分。③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这种人多合并有躯体畸形和神经系统障碍,故早期就被发现。患者言语功能严重缺损,无法与他人交流;不能接受学校教育;生活不能自理;情绪反应不实际;能有主动避险的意向,但行为的结果无效。智商测查20~34分。④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这种患者出生后多因合并严重的躯体疾病而早年死亡。患者全部精神活动功能极差,没有语言功能和思维功能,没有反应其内心体验的情感活动,没有意志行为活动,仅有如食欲等最原始的意向要求。智商测查低于20分。

精神发育迟滞的病人,由于智能低下,社会适应能力差,当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部分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在智能低下的基础上,出现类癔病、反应性精神病以及类精神分裂症样的精神障碍表现。其中以类精神分裂症样表现为严重。病人可在此状态下实施严重的危害行为。经环境改变或适当治疗,病理性精神症状可完全缓解,但智能低下依然如故。对于这种智能低下伴发类精神分裂症样的表现,特称之为“嫁接性精神病”。

精神发育迟滞者易与社会环境发生冲突,甚至实施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行为的动机幼稚,后果与起因不相称;不选择或不严格选择作案条件,手段拙笨,缺乏自我保护;行为类型以暴力伤害、杀人、毁物等不需经过大脑细致考虑的行为为主;单独作案,且以累犯为多。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对此类患者实施危害行为责任能力的鉴定,应根据行为人的智能水平、行为动机等分析评定。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一般都能正常或较为正常地生活在社会上,能够凭借自己的智能辨别是非,行为的动机也多是为了满足现实需要。因此,这些人在现实动机驱使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少数人因智能低下,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作证能力、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一般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病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减弱,因智能低下影响其对自己行为是与非的判断能力。为了满足其低能的心理需要,可有针对性地实施包括危害行为在内的意志行为,行为的结果往往与行为的初始动机不相适应。对此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作证能力、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一般也不具备。

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女性患者的性自卫能力鉴定问题。首先应在确定智能等级的基础上,分析考查患者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认识能力和其对性行为的启动、进程、幅度、终止的控制能力,以确定其性自卫能力。一般认为,智商低于60分者,就应视为严重的痴呆者,便不具备性自卫能力。

对有关嫁接性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能力的评定,应根据被鉴定人的具体智能状况、精神症状表现,综合精神发育迟滞和精神分裂症的有关刑事法律能力的评定原则评定。

精神发育迟滞者涉及民事法律问题最多的是婚姻能力问题。一般情况下,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如无明显的遗传证据,其本人社会适应能力良好,能够就婚姻问题作出与内在意思一致的表示,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登记结婚。而对有明确的遗传证据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因其社会生活能力差,本着优生优育和对其本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应视为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疾病的患者,一定要结婚的,应先行必要的避孕或绝育措施。

智商在70分以下的精神发育迟滞者应属免服兵役之列。

重度和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全身心的发育低下,无法适应社会生活,因此,这些人基本不涉及法律问题。一旦涉及则应评定为完全丧失刑事和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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