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31页(268字)

日本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诉讼原则之一。又称为起诉独占主义。其基本含义是:对于一切刑事案件,不论其性质以及所涉及的罪行的轻重程度如何,一律由检察机构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在这一原则的影响下,日本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自诉制度,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个人无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专属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权行使这一权力。实行检察官的起诉垄断主义,可以确保检察官统一、公平地行使公诉权,避免刑事诉讼的提起受到公民个人感情或者地方情况的左右。这是彻底贯彻国家追诉主义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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