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租赁关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8页(352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7条规定:(1)土地在租赁条件下提供给苏联公民、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合作社、公共企业、机关和组织,有苏联法人和外国法人参加的合资企业、国际联合公司和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和公民、供临时使用。(2)相应的人民代表苏维埃是土地出租人。(3)租赁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且在合同中载明。承租人在合同效力期满时享有续签土地租赁合同优先权。(4)出租的农用地段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转给承租人占有。(5)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其他国营、合作社及农业企业可根据单位内部土地规划将土地划归工作人员个人和租赁集体使用。(6)土地租赁关系由本立法、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租赁立法原则、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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