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开发批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3页(379字)
新加坡1985年颁布的《规划法》第9条规定:(1)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任何人无权开发任何土地。(2)不管其他成文的法律有何规定,根据本条款,发证部门签发开发土地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主管部门许可。(3)任何人无权分割土地。除非他已获得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并且主管部门已将书面批示及其必要的有关允许分割土地的范围、街道及后街的宽度以及类似细节等的规划呈交给了地税征收官。(4)所有要求开发或割据土地的申请都应按第25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呈交给主管部门。(5)任何人如果违反第(1)或第(3)款的规定,则应定为犯罪,其罚金不超过3000新元。如果连续犯罪,则从犯罪第一天起,在犯罪期间内,每天处以不超过100新元的罚金。(6)任何人如果不遵守本附加条件的有关限制条件,则应定为犯罪,其惩罚金不超过3000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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