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4页(611字)

强制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民事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或虽未经传唤但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案;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被告,可以拘传强制其到庭。实行拘传须出示拘传票(见拘传通知书)。拘传是最轻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拘传的具体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第92条第2款又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根据上述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25条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依法拘传。但是,由于监狱只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案犯本身处于羁押之中,故不需采取拘传措施。执行拘传的人不得少于2人,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英、美、法、德、日等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关于拘传的规定,但其拘传不仅适用于被告人,也适用于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证人,如日本的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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