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青海土地清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2页(278字)
民国政府颁布《青海省财政厅清垦总处修正清垦暂行条例》,共9章32条。主要规定:(1)凡本省官民,所有一切熟地亩,须按本条例规定申请登记,并按地价交纳1%登记费。(2)凡领地开垦者应接受清丈,缴纳保证金。(3)凡本省官有民有一切生熟地亩应按本条例规定等级缴纳地价。(4)承垦地无论多少亩数,均应于3年内完全垦成;垦户所领地亩,在未竣垦以前,不得任意转移。(5)凡人民所持契照,均应按规定缴价,换领执照。(6)凡领有契照和熟地从未升科的,清丈后均应于本年内一律照章升科。(7)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一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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