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页(330字)

土耳其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通过每年颁布法令,由政府规定收购农产品的维持价格政策。如30、40年代的法令,对粮食(包括小麦、大麦、黑麦、燕麦、大米、玉米等)实行维持价格政策;50年代的法令,对甜菜规定维持价格;60年代的法令,对棉花、葵花籽油等规定维持价格;70年代规定大豆、油菜籽、小扁豆等的维持价格。到70年代末,土耳其通过法令规定维持价格的农产品,占农业生产总值的90%以上。根据法令规定,确定和执行收购农产品的维持价格,可由政府的有关机构、国营公司及销售与信贷合作社参与政策实施。上述机构对农民出售的农产品不得拒收。进入80年代,政府颁布法令,调整维持价格政策,实行规定最低价格政策,减少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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