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水政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8页(556字)

根据巴基斯坦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和授权,全国水管理机构分为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两级。联邦政府级下设: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水资源开发战略、政策和近、远期发展计划及规划;颁布水、土资源规划及管理的准则和标准;协调各部门、各省之间关系,批准省或联邦的计划;和有关省、联邦水利机构合作,监测在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工程项目评价;协调技术和经济援助方面的国际活动。联邦水利电力部,负责制定合理开发水资源方案;监督政府水政策执行情况;拟订并检查水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协调省级水资源的计划和开发;协助计划委员会对防洪和垦殖计划工程进行评价。水利电力开发总局,根据1958年《水利电力开发总局条例》规定,承担和协调全国水利电力资源的开发任务,全权负责发电、输电和配电、灌溉、供水和排水、防洪、内河航运、防治盐渍化和土壤改良、大型工程管理和运行、流域管理等方面的调查、规划、设计和建设。联邦防洪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负责管理所有的防洪事宜,如制定防洪计划,承担洪水期的日常工作,包括洪水预报、警报及现场救援。省政府级下设:计划及开发局,作用相当于省级计划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100万美元省属水利工程项目。灌溉及电力局,负责本省从拦河枢纽工程一直到农渠口和管井等灌溉工程的管理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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