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水政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9页(491字)
阿富汗宪法、政府管理组织法和其行政补充章程等,对国家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作出如下规定:(1)中央政府级,按宪法规定,政府水管理机构要实行集中管理,政府一些部门直接或间接处理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业务。中央政府计划部、农业灌溉部、内政部、公共工程部、矿藏和工业部、公共卫生部、运输部、交通部、财政部、司法部等承办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2)地方政府(省)级,按集中管理原则,由省长和省议会分别代表本身政府和人民,协调其辖区内所有水资源工作。市政府和市议会负责处理城市用水事务。(3)用户级,根据穆斯林习惯法规定,由用水户中间选出的米尔澳(或称水官)掌管地方水的分配和利用,其拥有水事务方面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由其确定水分配的先后次序,控制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定和收取水费,并裁决水的纠纷事宜。(4)国际级,用国际协议指导边界河流的综合利用和污染控制工作。另外,关于国家水资源开发管理,根据阿富汗特别管理法规定,可由一些公司或半独立的管理局,直接负责一个或几个水资源的开发工作,其机构组成、职责和权力划分应按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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