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汲水收费减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1页(611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60节第1条规定,河流管理局在其起草的收费规则施行之前或施行之后,可据某人的申请,与该人签订免收该人据收费规定应缴费用的协议或与该人签订以协议中规定的较低费率向该人收费的协议。第2条规定,河流管理局在实施上条规定的与他人有关的权力时,应考虑:(1)该人已建造的工程或正建造,拟建造的各工程对于它达到完成它所承担的新的职能的目的有何帮助。(2)该人已提供的或同意提供的,用于该河流管理局为履行其职能而实施的工程的财政资助的情况;(3)其他应考虑的问题。第3条规定,该大臣可对河流管理局实施本节第1条授予它的权力的事宜发布指示。第4条规定,在不损害河流管理局实施前条所赋予的权力的情况下,若该河流管理局根据本节规定提出的申请,拒绝与该申请人达成本节第1条所述的协议或该申请人对由河流管理局提出的协议条款提出了反对意见,且该反对意见又未撤回,则该河流管理局或申请人可将此争执呈交该大臣处理。而且,该大臣在考虑本节第2条所述的,要求河流管理局在处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时所考虑的事宜后,得对此问题作出决定。第5条规定,该大臣对据前条规定呈交他决定的事宜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该大臣可向该河流管理局发出指示,要求它按他的指示与申请人签订协议。第6条规定,每一个收费规则应规定,对据为喷灌之外的农用目的而批准的汲取地下水的许可证的规定而汲取地下水者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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