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收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1页(473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对汲水、贮水许可证的收费作出如下规定:(1)凡持有本法规定颁发的汲水、贮水许可证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一年应向该河流管理局缴纳5英镑许可证费。对供喷灌用水外的农业使用的许可证可缴规定值的的证费。(2)每个河流管理局应在规定日期内起草汲水许可证收取费用规则,呈交该大臣。该收费规则应规定,根据当时该许可证规定所汲取的水量的多少计算费用额。在收费规则中规定的费率应为最高费率,5年内不得改动。(3)河流管理局可对进行有益工程建造的人签订免收或减收应缴费用的协议。可对喷灌之外的农用目的而批准的汲取地下水的使用者不收费。(4)河流管理局可根据本法规定对喷灌用水征收特别费,并签订汲水用量协议,规定年限不得少于5年。(5)凡根据本法规定应向河流管理局缴纳的各种费用,可由该河流管理局作为简单的合同债务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提起诉讼强制征收之。若某许可证持有人在收到书面缴款通知之日起14天内未缴纳应缴之费用,则该河流管理局可发出书面通知,中止该许可证的实施,直至该款项缴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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